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部办公厅有关加强招生单位自命题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命题人员的管理,保证研究生招生考试试题的安全保密,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确保考试公平、公正,要求所有命题工作的人员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1. 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命题工作。
2. 命题人员必须认真阅读教育部有关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的有关规定。在向研招办提交试题前,必须对试题进行认真核对,试题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避免引起考试误会,确保试题准确无误。
3. 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应当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防泄题。
4. 命题人员必须按照研招办的要求,将试题和参考答案分别封装或专用电脑封存,在封条上签名后,亲自送交研招办。 5. 命题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辅导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与试题有关的信息。
6. 命题人员必须加强保密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对泄漏试题相关内容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命题人员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附:有关涉密法律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九条【国家秘密的密级】……“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